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另有沒收從刑及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