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所填寫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有誤,請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修改部分應補簽章)。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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