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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