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微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驍庭柯文媊毛奕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何驍庭、柯文媊、毛奕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7月30日20時許假藉介紹投資機會為由,將聲請人誘騙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大河屋居酒屋-第一店」內,以小型說明會方式介紹投資之模式與制度,聲請人因此限於錯誤,致於民國108年8月1日遂將其之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交付渠等,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萬元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EXP-ASSET 何柯毛 共同侵權不當得利案」民事證據檔案光碟,內含有Line對話截圖、資訊網路畫面截圖、宣傳廣告事項截圖、存摺影本圖面、轉帳截圖等,惟仍無法認定相對人等三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相對人基於何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釋明之相關文件及請求應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於陳報狀重申如先前之聲明,逾期迄未補正請求之釋明文件。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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