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直系血親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養父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病逝,為使被告能盡孝子之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保並不足以使被告羈押之原因消滅,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另請求准予被告戒護奔喪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戒護被告奔喪完畢,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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