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何俊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4月17日執行羈押,復於96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俊彥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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