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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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甲○○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洪梅芬「住臺南市○○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