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抗告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以及第41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裁定已於96年8月3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並已具狀捨棄抗告權,有捨棄抗告權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抗告權已喪失而不得抗告,其猶於96年9月3日提起抗告,依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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