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
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月20日將其收押,再於同年7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劉正偉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