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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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拾元即新臺幣玖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1年間起至81年6月24日止,連續犯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565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41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80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引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
行刑案件一覽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