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