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30號

原告 潘基生

法定代理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法扶律師

被告 劉娜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111年度岡簡字第23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