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呂俐臻 即QQ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呂俐臻 即QQ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