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原告 黃金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97,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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