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四號
上訴人豐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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