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團體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乙○○○○○○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團體標章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金本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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