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十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OPMIK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護照號碼「TR九八八四○號」誤繕,應更正為「TR九八八八四○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護照號碼「TR九八八四○號」誤繕,應更正為「TR九八八八四○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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