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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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得聲請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
二、郵票伍份(每份參拾肆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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