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4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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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44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浩
       邱淑敏
被   告  黃于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項目│本金│利息計算期間│計息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
││(新臺幣)│(民國)│率(%)│間(民國)│式│
├──┼─────┼──────┼─────┼──────┼──────┤
│現金│28,075元│自94年1月18│17│自94年2月16│依核准貸款額│
│卡││日起至104年││日起至清償日│度(30,000元│
│││8月31日止││止│)千分之二按│
││├──────┼─────┤│月給付60元違│
│││自104年9月│15││約金│
│││1日起至清償││││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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