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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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773號

債 權 人  邱玉慧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曹文耀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保險、存款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旨揭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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