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寶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國瑞 、 邱慧貞 、 蔡秀玉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