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相對人 田高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田得旺 於民國89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24日起至109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田得旺於89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3年12月1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負欠聲請人195,8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田得旺於98年10月3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由相對人田高玉惠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帳務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分別於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21日、104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田高玉惠及債務人(即田得旺之繼承人) 田建國田秀琴田秀珠田秀美田雅玲田雅萍田家欽 、田家偉、 田少華高曉莉田子軒田子翔田夢茹田佳銘田夢仙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又本件相對人田高玉惠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68│旱│2880│全部│田高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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