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群翊 選任辯護人 周玉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豪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