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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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上訴人 侯山田 上訴人 林碧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1,650,000+500,000=2,15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