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楊炳華 原告 楊炳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前列楊炳華、楊炳茂共同被告 楊肅鑒 輔佐人 楊春鉀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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