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太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君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盧志火 被告 峰聖土木包 工業即 李根棋 法定代理人李根棋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翠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