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林文隆
林建煌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訴訟代理人 賴大瑋
曾民謙 陳竹宏 上列當事人間地籍圖事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6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五、(四)3.第9行、10行所載「104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10平方公尺」,第11行所載「110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04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