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旗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堅銘
被   告  謝東曉
上列當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年1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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