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廖珍彩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吳登旺
即 被 告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1年4月
18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1年4月2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2頁參照)。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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