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陳玉環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 吳阿忠 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
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吳阿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