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歐德名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翠萍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