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歐德名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翠萍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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