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江劍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網站會員帳號
sobiNOva、jokem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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