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江劍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網站會員帳號
sobiNOva、jokem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