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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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6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之「 李慧珊 」署押伍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八行之「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更正為「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
第十八行之「,均足生損害於‧‧。復基於‧‧之概括犯意
,於同日晚間‧‧」更正為「。又於同日晚間‧‧」外,其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
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