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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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5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塑膠空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末行所載「並扣得安非他命塑膠空袋1個」,補正
為「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安非他命塑膠
空袋1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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