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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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1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四十二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十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昱宇 住台北市○○路○○號8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六千八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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