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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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辰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88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辰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林辰諭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晚間7時許,在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世紀KTV」內,以新臺幣27,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愷他命1包後,即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辰諭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見偵查卷第8-10頁、第34-35頁,103年度審易字第270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頁背面)。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3偵-1146)、扣案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年10月3日桃警刑大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見偵查卷第14-15頁背面、第20頁、第25頁、第37-39頁)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辰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知悉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仍違反國家禁令而非法持有之,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再衡以其為高職畢業,目前待業中,,未與他人同住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㈡末按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被告本件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參照)。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屬被告購買所得之違禁物,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17頁背面),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鑑驗報告│├────┼───────────┼─────┼──────────────┤│白色結晶│壹包(驗前淨重玖拾柒點│檢出第三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粒│壹貳陸零公克,百分之純│毒品愷他命│103年9月1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度柒拾玖點壹,驗前純質│成分│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淨重柒拾陸點捌貳陸柒公││品鑑定書(見偵查卷第38-39頁│││克。驗餘淨重玖拾陸點玖││)。│││零伍貳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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