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 尤四發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尤旺世
尤陳線 尤建輝 尤淑敏 尤國陽 張尤茶 尤麗足 尤麗美招治 尤宮彩 尤文隆 尤嘉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尤能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被告尤 李彩雲
萬生 尤萬福 尤阿勸 簡尤 招治 尤美尤麗珠 尤美玉 尤金柱 尤秤彩 尤文秋 尤朝約 尤阿秀 尤歐蘭 尤元尤淑美 尤淑惠 尤元呈 尤森煇 尤文輝 尤秀六 黃慶雄 尤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進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九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矮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尤李彩雲尤萬生 、尤萬福、尤阿勸、簡 尤招治尤美英 、尤麗珠、尤美玉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添註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歐蘭、 尤元利 、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添福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1,280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1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 公同 共有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公同共有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公同共有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尤能江之遺產管理人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招治、尤宮彩、尤文隆、 尤嘉褀 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文輝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森煇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1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金柱取得;編號J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慶雄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秀六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1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 簡尤招治 、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公同共有取得;編號M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秤彩取得;編號N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朝約取得;編號O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文秋取得;編號P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公同共有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國智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尤阿秀取得;編號S部分面積249平方公尺分歸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1280平方公尺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㈡按日據時期關於台灣人民親屬繼承事件,不適用日本民法之
規定,應適用當時台灣之習慣,依當時台灣之習慣,關於財產繼承,分為戶主因喪失戶主身分而開始之家產繼承,及家族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關於家產繼承,其法定繼承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但如經親屬協議選定,亦得繼承家產。關於私產繼承,其法定順位為: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配偶。⑶直系尊親屬。⑷戶主。得繼承私產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以男子為限(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戶主死亡時,其所遺家產之繼承人之順位為:⑴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⑵指定之財產繼承人,⑶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所謂「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指在家之男性直系卑親屬,男性直系卑親屬入他家或新創一家即別籍(別居)異財者,對於原來之家,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不得為家產繼承之繼承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判決要旨參照)。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已死亡者為尤進(民國21年2月4日死亡)、尤九(6年5月22日死亡)、尤能江(37年11月26日死亡)、尤矮(11年9月22日死亡)、尤添註(95年5月13日死亡)、尤添福(100年5月10日死亡),其中尤能江死亡後無人繼承,業經本院裁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而尤進、 尤久 、尤矮係於日據(治)時期死亡。①尤進於死亡時係與尤矮同居之家屬,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其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故由戶主 尤老慶 繼承。而尤老慶於70年1月7日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其配偶 尤歐陽妹 (已死亡)與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故尤進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②尤九於死亡時係與尤矮同居之家屬,其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故由戶主尤矮繼承。尤矮於11年9月22日死亡,由當時之戶主尤老慶繼承, 尤尤老慶 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上所述。故尤進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③尤矮死亡時係戶主,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其法定繼承人以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尤矮死亡時,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戶長者僅有尤老慶。尤老慶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上所述。故尤矮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人。④被告尤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為尤添註之繼承人。⑤被告尤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為尤添福之繼承人。 查尤進 、尤九、尤矮、尤添註、尤添福等人之繼承人迄未就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
㈢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係按目前部分居住在系爭土地上之共有
人之房屋位置,及多數共有人之分管位置為之主要考量,並規劃共有之4公尺寬道路,有利於對外通行。大多數共有人均同意或不反對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為此主張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是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尤進、尤九、尤矮、尤添註、尤添福等人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一併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㈡查系爭土地為長形,南邊部分土地供道路使用,經由既成道
路可通行至顏厝巷,土地上有各共有人及他人之建物等情,業經本院103年訴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會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4月16日複丈成果圖可稽。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及共有人之意願,及分割後之使用效能,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屬公允,而為可採。爰判決分割為主文第6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姓名│應有部分│├─────────────┼─────────┤│尤進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公同共有360分之24││、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連帶負擔)││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九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公同共有360分之24││、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連帶負擔)││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招治│360分之6│├─────────────┼─────────┤│尤宮彩│360分之6│├─────────────┼─────────┤│尤文隆│360分之6│├─────────────┼─────────┤│尤嘉祺│360分之6│├─────────────┼─────────┤│尤能江│360分之24│├─────────────┼─────────┤│尤矮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公同共有360分之24││、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連帶負擔)││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添註之繼承人尤李彩雲、尤│公同共有360分之60││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連帶負擔)││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尤金柱│36分之4│├─────────────┼─────────┤│尤四發│360分之40│├─────────────┼─────────┤│尤秤彩│18分之1│├─────────────┼─────────┤│尤文秋│18分之1│├─────────────┼─────────┤│尤朝約│18分之1│├─────────────┼─────────┤│尤阿秀│216分之4│├─────────────┼─────────┤│尤添福之繼承人尤歐蘭、尤元│公同共有216分之4││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連帶負擔)│├─────────────┼─────────┤│尤森煇│216分之2│├─────────────┼─────────┤│尤文輝│216分之2│├─────────────┼─────────┤│尤秀六│216分之4│├─────────────┼─────────┤│黃慶雄│216分之4│├─────────────┼─────────┤│尤國智│216分之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