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文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文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文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黎文澤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定應執行刑5罪,其中編號1至4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所餘編號5所示罪刑則宣告拘役30日,所餘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06.29110.09.22110.10.0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185號、111年度偵字第3525、583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185號、111年度偵字第3525、583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185號、111年度偵字第3525、58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2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2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22號判決日期111.06.30111.06.30111.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2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2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10111.08.10111.08.10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9號編號1至4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26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08.13110.07.1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91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0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33號112年度簡字第55號判決日期111.09.28112.01.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33號112年度簡字第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02112.02.24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8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45號編號1至4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26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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