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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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唐文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2年3月2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文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3月17日13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係
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