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藍丁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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