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劉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