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林陳金英林義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林義盛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已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15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年3月3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4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0年8月24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8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