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106年度執字第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偉豪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1日前數日│106年2月14日至106│││起至106年4月11日│年2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1187│署106年度偵字第5912│││8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489號│106年度簡字第1141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28日│106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489號│106年度簡字第1141號││判決├──┼──────────┼──────────┤││確定│106年7月29日│106年8月1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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