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3號聲請人 楊子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2,57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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