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周昭明
相 對 人  吳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於民國103
年9月15日經本院103年度六簡字第134號判決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第一審土地測量規│27,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費│││
├────────┼───────┼──────┤
│合計│28,000元││
├────────┴───────┴──────┤
│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2分之1即14,000元│
│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2分之1即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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