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應財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玖捌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88號被告羅應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89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送驗後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9公克,驗後淨重0.0898公克,含空包裝袋1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偵查卷第48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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