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等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