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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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丙○○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淑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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