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235號上訴人 師善堂 法定代理人 薩世安 訴訟代理人 釋會宗
蔡榮德 律師視同上訴人財團法人新竹縣五峰景德會(兼 巫明火 繼承人、劉法定代理人 黃靜嵐 視同上訴人 詹肇棋 (兼 魏肇輝 之承受訴訟人)
詹素玲 (兼魏肇輝之承受訴訟人) 詹素姬 (兼魏肇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振雯 (即 詹素貞 之承受訴訟人) 陳幼娟 (即詹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連彬 (即 劉鳳英 繼承人、 劉秀英 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文國 被上訴人五指山開基祖盤古廟法定代理人 吳春裕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