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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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3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
0元,其前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31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小婷